【保险法九十五条规定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九十五条是关于保险公司设立条件的重要条款,明确规定了设立保险公司所需满足的基本要求。该条款对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、股东资格、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规定,旨在确保保险行业的稳健运行和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。
一、总结内容
根据《保险法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,设立保险公司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1.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: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,且为实缴货币资本。
2. 主要股东资质:主要股东应具有持续盈利能力,信誉良好,无重大违法记录。
3. 公司治理结构:需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,包括董事会、监事会等。
4. 专业人员配置:应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。
5. 营业场所与信息系统: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。
6. 合规经营承诺:需提交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司章程及经营计划。
以上条件是保险公司设立的基础门槛,也是监管机构审核的重要依据。
二、表格展示
项目 | 内容说明 |
注册资本 | 必须达到法定最低限额,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|
主要股东 | 具备持续盈利能力,信誉良好,无重大违法记录 |
公司治理 | 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(如董事会、监事会) |
专业人员 | 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|
营业场所 | 拥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|
合规经营 | 提交符合法律要求的章程及经营计划 |
通过上述规定,保险法第九十五条从源头上保障了保险行业的规范性和安全性,也为投保人提供了更可靠的保障环境。